4月22日創業板某上市公司公告,因公司仍未聘請年審會計師,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前披露2024年年報及2025年一季報;另外公司21日披露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證券監管部門責令整改,若不能及時完成整改可能會被終止上市。而此前公司及相關人員因涉嫌拒絕、阻礙執法收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筆者認為,對此類破罐子破摔型上市公司,應考慮實行上市公司接管制度。
證券公司現有的風險處置機制可資借鑒。《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證券監管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蹲C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8條對證券公司托管、接管有更為詳細的規定,證券公司有“治理混亂,管理失控”等情形的,證券監管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托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也即托管只是針對證券公司部分業務,接管是全盤接管。
證券公司實行托管、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有利于防止風險外溢、控制風險擴散,保護投資者和相關方的合法權益。與此相對照,上市公司同樣牽涉到成千上萬股民利益,個別上市公司及高管等人員目無監管、目無法律,違法違規之后還拒不整改,擺爛躺平、破罐子破摔,變相綁架投資者利益,這些主體或許根本就不擔心上市公司由此退市,指望這些主體改邪歸正實在太難,唯有將其棄之一邊,引入其他主體管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為無人照護的荒草地,同樣可以探索全盤接管制度。為此建議:
首先,明確上市公司接管的適用場景或觸發條件。在《公司法》中可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重大治理缺陷,可能嚴重損害公眾股東利益、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決定對其接管。在實施細則中可明確,接管主要針對管理層、控股股東、實控人等存在背棄信義義務,嚴重不作為、亂作為,甚至違法違規的情形。
比如,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時適用接管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及時出具定期報告,或可避免陷入終止上市結局,也可為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投資決策參考;另外也可厘清此前可能存在的虛假記載等行為,為下一步追究相關主體法律責任打下基礎。為避免接管權濫用,可完善權利救濟機制,允許上市公司在收到接管決定書10日內提出申辯。
其次,應明確接管人權利與義務??梢杂勺C券監管部門委托職業經理等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上市公司的股東會、董事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停止履行職責。接管人員對上市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若有違背按《公司法》追責。接管期限不超過12個月,接管期間上市公司盈虧由股東承擔風險。
最后,上市公司接管的同時強化對涉嫌違法違規原相關主體追責。接管組在履職過程中若發現財務造假、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監管部門調查處理。對于被接管公司原實控人、董監高存在的職務侵占、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行為,應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體追責力度。接管期間,允許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進行破產重整;對于接管后仍無法恢復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交易所可及時啟動退市程序。
總之,對治理陷入混亂的上市公司建立接管制度,及時引入外部力量整頓規范公司治理,可切斷違規利益鏈條,防止投資者利益受到進一步嚴重侵害,厘清相關主體法律責任,從而從根本上完善資本市場風險處置體系,值得大膽探索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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