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張淑賢
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作出宣判,兩名被告被判令向兩名投資者賠償約78萬元,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該案中,兩名董監高公開承諾增持金額不低于3億元,按照上市公司當時的股價計算,可增持1500多萬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諾,分別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東,從而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兩名原告基于對董監高增持承諾的信任,以及對由此傳達出的積極信號的認可,決定投資公司股票。
然而,承諾方最終未履行增持承諾,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這顯然嚴重背離了誠信原則。從被告的辯解來看,其以客觀履行能力不足為由,試圖為自己的失信行為開脫,還提及股價下跌是市場及企業自身經營等其他因素所致。
盡管上述說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能作為不履行承諾的充分理由。一方面,董監高在作出增持承諾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履行能力,充分認識承諾的嚴肅性與重要性,一旦承諾作出,就應竭盡全力兌現。但該案中,在為期一年的增持承諾期內,兩名被告增持金額為零,可見其主觀上并不具有完成增持承諾的意愿。另一方面,盡管股價下跌受多種因素影響,但董監高未履行增持承諾的行為,對投資者預期產生了嚴重誤導,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新“國九條”強調,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強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更是明確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背景下,董監高等“關鍵少數”更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守誠信底線,豈能帶頭“言而無信”?該案件采用示范判決機制進行審理,不僅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更向市場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對未履行公開承諾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嚴懲。